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實施范圍的通知(截取)
有效級別:全文有效發文日期:2024年11月12日生效日期:2024年12月1日
現將擴大啟運港退稅政策實施范圍通知如下:
一、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(以下稱啟運港)啟運報關出口,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,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(以下稱離境港)離境的集裝箱貨物,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。
二、 運輸企業及運輸工具。
運輸企業為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。運輸工具為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。
三、 出口企業。
出口企業的出口退(免)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,并且在海關備案(失信企業除外)。
四、 危險品不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。
五、 在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5號)第二條“政策適用范圍”的“(一)啟運港”中新增無錫(江陰)港。
六、 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20〕48號)所列啟運港,均可作為經停港。承運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貨物的船舶,可在經停港加裝、卸載貨物。從經停港加裝的貨物,須為已報關出口、經由上述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。
七、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。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陸路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22〕9號)、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增加陸路啟運港退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23〕50號)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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